北京大学医学部人员编码规则(试行)
为全面推进医学部信息化建设工作,统一医学部信息系统内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医学部(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医学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1.人员(包括学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和教工)编码长度统一为10位;
2.学生的现有学号和学号编制规则保持不变;
3.自2017年起,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学号编码规则同研究生;现在读的同等学力人员学号进行升位;
4.新教工入职时采用新的编码规则编号;
5.对老教工的现有5位编码进行升位。
二、人员编码规则
1.格式:□□ □□ □□□□□□
入校年 发证单位 流水号
总长度为10位,具体含义:
(1)第1、2位为入校年的后两位,如2015年入职的教工,编码的前两位为“15”;
(2)第3、4位为发证单位,原则上各发证单位所发证的人员没有交叉。详见表1:
表1 发证单位编码
发证单位 |
职能部门 |
人员范围 |
10 |
(医学部)教育处 |
本科生 |
11 |
(医学部)研究生院 |
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 |
12 |
(医学部)国际合作处 |
非学历留学生 |
13 |
(医学部)继续教育处 |
非学历教育学生 |
16 |
(医学部)人事处 |
医学部本部教职工 |
18 |
(医学部)网络学院 |
网络学院学生 |
(3)最后6位为流水号,由发证单位编制,可指定其中1-2位赋予类别含义。原则上只有当人员的发证单位发生变化时,流水号才由新的发证单位重新分配。
2.现有教工人员升位规则
格式:0016 □ □□□□□
人员类别 现有五位人员编码
医学部现有教工的老编码为5位,这5位老编码作为新编码的第6-10位,新编码的第1、2位统一用“00”填充,第3、4位为“16”表示发证单位为医学部人事处,第5位可用于标识人员类别,如“1”表示在职,0表示离退休。
3.现在读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号升位规则
格式:0011 □ □□□□□
培养层次 现有编码去掉字母后五位数字
现在读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老编码为字母加五位数字,去掉字母后的5位数字作为新编码的第6-10位,新编码的第1、2位统一用“00”填充,第3、4位为“11”表示发证单位为医学部研究生院,第5位可用于标识培养层次,如“1”表示博士,2表示硕士。
4.附属医院人员在医学部内的编码规则
格式: □□ 61 □□□□□□
入校年份 附属医院发证代码 医院内部编码
(1)第1、2位为入校年的后两位。
(2)第3、4位为附属医院发证单位编码,原则上各发证单位所发证的人员没有交叉。
(3)第5-10位为流水编码,其中流水编码由各附属医院作为发证单位自行编制,可指定其中1-2位赋予类别含义。对于各附属医院现有的自定义人员编码予以保留,通过低位对齐,高位填充的方式将现有人员编码扩展为10位。
表2 附属医院发证单位编码
发证单位 |
医院名称 |
61 |
北京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
62 |
北京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
63 |
北京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64 |
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65 |
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学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
66 |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
(4)其它注意事项:
医学部本部各职能部门已经进行编码且各附属医院又重复进行编码的,统一以医学部本部各职能部门的编码为准,各附属医院无需再对此类人员进行编码。各附属医院在新的人员编码方案中需删除重复的人员编码。
普通本科生、八年制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在医院期间可直接使用北京大学医学部学号作为唯一身份标识,无需另行编码。
留学生、台港澳侨研究学者、普通、高级进修生(留学生或台港澳侨)、交换留学生、短期留学生(或台港澳侨学生)由医学部国际合作处暨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统一进行编码,各附属医院无需另行编码。特殊项目短期留学生(台港澳侨学生)附属医院不需要编码。
国内访问学者(含学科骨干)由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统一进行编码,附属医院不再对其进行编码。
本规则由医学部主任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即日起实施。